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或者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 查看详情 >>
本院认为,原告甲与被告W市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查看详情 >>
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乙欠原告甲借款本金168,000元、应负担本案受理费1,895元、律师费代理费2,000元,以上合计171,895元,被告乙需分期支... 查看详情 >>